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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娇雷与沈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娇雷,沈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065号原告:周娇雷,经商。被告:沈苏建,经商。原告周娇雷与被告沈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文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娇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娇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周娇雷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