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范常青、邱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范常青,邱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576号原告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同意。被告范常青。被告邱丽君。原告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常青、被告邱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华泰鸿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常青、被告邱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任俊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