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419号原告:李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霜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