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419号原告:李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霜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