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怀彬与邢俊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彬,邢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40号申请执行人李怀彬,男,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邢俊平,男,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怀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怀彬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11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邢俊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现需划拨该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邢俊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邢俊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29000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邢俊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鄄城县支行的工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张 建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