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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17号原告韦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农艳梅,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为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韦苏宏人民陪审员  梁光胜人民陪审员  黄天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妮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