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17号原告韦某。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农艳梅,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田林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为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长 韦苏宏人民陪审员 梁光胜人民陪审员 黄天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妮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