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振兰与张盛举、张景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兰,张盛举,张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兰。被执行人张盛举。被执行人张景芝,××。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3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张振兰申请执行张盛举、张景芝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的唯一工资来源在其他案件正在进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玉旋审判员 刘建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