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任新民与牛建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民,牛建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安民初字第254号原告任新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世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振林,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建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新民与被告牛建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新民以与被告牛建平之间的诉讼必要性不大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新民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建平的起诉,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新民撤回对被告牛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新民负担。审 判 长 吴永祥审 判 员 李 卿人民陪审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恩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