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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林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3刑初25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林强,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2年12月、201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个月,2015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世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林强窜至本市台江区君临天华小区13座,见某某单元门旁边的窗户没有关紧,遂攀爬进入某单元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红放置于客厅茶几上的一个黑色腰包内的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被盗款项已归还给被害人林某某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红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材料、指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一起,金额达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林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林强另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小米3手机一部及人民币360元,由暂扣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铭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