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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华与张洪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华,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54号申请人王华,住河北省任丘市。被申请人张洪涛,现羁押于北安监狱。申请人王华与被申请人张洪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使其权利难以实现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洪涛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xx住宅、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xx路西平房(面积56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座落于海伦市xx胡同xx层29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洪涛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xx住宅、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xx路西平房(面积56平方米,房权证号xxxx**)、座落于海伦市xx胡同xx层290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抵押。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福坤审判员  韩激光审判员  佟 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