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代友户与余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友户,余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263号原告:代友户,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瑞华,乐山市沙湾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庆,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我院在审理原告代友户与被告余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友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友户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友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减半收取1,850.00元,由原告代友户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