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水才与伍志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水才,伍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曹水才。被申请人伍志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湘0112财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保全,现因被申请人伍志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人张彪自愿以车辆产权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彪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台;二、解除对发动机号为******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一台的查封及扣押。审判长 易超群审判员 周 月审判员 宋胜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妙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