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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曹水才与伍志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水才,伍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曹水才。被申请人伍志华。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湘0112财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保全,现因被申请人伍志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人张彪自愿以车辆产权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彪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台;二、解除对发动机号为******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一台的查封及扣押。审判长  易超群审判员  周 月审判员  宋胜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妙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