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62号原告:李某甲,男,1975年5月2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蕊,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77年2月18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审 判 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