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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素君与朱玲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素君,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任素君,女,汉族,1958年6月17日出生,无业,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李向军,男,系大武口区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朱玲,女,199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任素君申请执行朱玲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玲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4500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