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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孟现保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保,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73号原告:孟现保,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彭起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现保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现保申请撤回对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临泉路支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现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孟现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