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扎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国有神山林场与刘喜文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赉特旗国有神山林场,刘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958号申请执行人扎赉特旗国有神山林场,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刘喜文,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扎赉特旗国有神山林场申请刘喜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喜文应支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国有神山林场案款17280.0元,承担执行费159.2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95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乌汗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志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