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9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负责人:王亦先,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达,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佳莹,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黄文琼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代理审判员 陈 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马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