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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洪品罚金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397号被执行人李洪品,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洪品罚金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做出的(2015)商睢刑初字0000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洪品罚金100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洪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洪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洪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罚金,应有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成就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