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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特字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李苏慧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苏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特字9号申请人李某。监护人李肖胜,农民。被申请人李苏慧,农民。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李苏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之父李志刚因患××与申请人之母李苏慧感情不和,申请人之母李苏慧于2013年4月份外出,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之母失踪后,申请人之父李志刚于2015年因意外(煤气中毒)去世。申请人一直随祖父李肖胜生活。现申请宣告李苏慧失踪。经查,李苏慧,女,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葛岗镇焦寨村北门胡同37号,系申请人之母亲。于2012年8月21日与李志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2年10月7日生育申请人李某。因申请人之父李志刚被查患有××,被申请人李苏慧与李志刚发生纠纷,于2013年4月份由杞县于镇镇天池洼村外,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李志刚于2015年2月13日因煤气中毒死亡。现申请人随其祖父李肖胜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寻找李苏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苏慧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葛岗派出所、杞县葛岗镇焦寨村民委员会、杞县于镇镇天池洼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本院调查被申请人之母孙凤琴的笔录及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李苏慧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苏慧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陶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