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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贾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贾铁柱,张桂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569号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德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奇台县天和市场内被告:贾铁柱,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5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张桂玲,女,汉族,生于1980年3月11日,奇台县人,地址同上,与贾铁柱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铁柱、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经本院送达人员核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59元,退回原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