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姬宏林与幸连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宏林,幸连芝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纸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拟稿人:朱安宏签发:××××年××月××日核稿:××××年××月××日校对: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506号原告姬宏林,男,汉族,1962年9月3日出生。被告幸连芝,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原告姬宏林诉被告幸连芝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宏林以愿与被告幸连芝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幸连芝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姬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宏林撤回对被告幸连芝的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姬宏林承担。审判员朱安宏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