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冶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988号原告:冶某,女,1994年7月生,回族,无业。被告:马某某,男,1992年9月生,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富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