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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冶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988号原告:冶某,女,1994年7月生,回族,无业。被告:马某某,男,1992年9月生,回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富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