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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泉与被告郑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泉,郑福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朱玉泉,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福城,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泉与被告郑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泉经本院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文 献人民陪审员 李 福 龙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燕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