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泉与被告郑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泉,郑福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朱玉泉,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福城,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泉与被告郑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泉经本院通知后,不按规定预交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文 献人民陪审员 李 福 龙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燕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