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1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334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征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