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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1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11民初334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张某某,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征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佳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