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牛清礼、牛蓉川等与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清礼,牛蓉川,牛豫,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5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清礼。委托代理人牛蓉川,系牛清礼之子。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蓉川。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胡兵,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剑虹,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志峰,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清礼、牛蓉川、牛豫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8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牛清礼与王秀群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牛蓉川、牛豫二子。2014年5月20日,王秀群与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签署《渝中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同意书》),载明:“为了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发生,我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能更好的为您服务,为您提供‘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保健服务……您自签订知情同意书之日起,即与我们建立一年合作关系,在合作期内您的家庭成员可以享受以下的服务:一、公共卫生服务:建立个人及家庭健康档案,进行家庭健康评估及个人健康评估并制定个性的健康规划……65岁老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二、免费咨询及转诊服务:……三、健康评估:……四、优��服务:对参加健康管理家庭就诊提供优先服务、出诊等。五、优惠或减免服务项目:……。服务日期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另向王秀群发放《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团队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服务卡》)一张,卡片上载明有家庭医生姓名、该中心地址等内容,卡片背面载明:“免费服务内容: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个人健康状况××,××患者及0-6岁儿童、孕妇、65岁及以上老人、××人群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每年对您的家庭进行一次健康评估,并提供个性化的保健干预指导。对家庭内不同人群展开不同的健康管理与指导,并适时地提供门诊、出诊(有偿服务)及双向转诊等服务和需求指导。”2014年12月22日,王秀群之子牛蓉川前往七星岗街道���区卫生服务中心,称王秀群受风寒感冒,欲请家庭医生出诊,医生答复当日不能出诊,次日下午可出诊。2014年12月23日上午王秀群在家中死亡。××,心力衰竭。牛清礼、牛蓉川、牛豫一审起诉认为,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照合同内容对王秀群提供健康管理,在要求其出诊时未及时出诊,导致王秀群错失救治的时机,最后导致死亡,故请求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牛清礼、牛蓉川、牛豫丧葬费45000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8.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以被告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本案中王秀群虽与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署《渝中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知情同意书》,约定为其提供相应家庭医生服务,但该《知情同意书》并未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仅载明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王秀群提供健康保健服务等内容,且王秀群无需支付任何对价。××的诊疗服务,故该《知情同意书》并非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而更符合医疗公共卫生惠民政策的特征。同时,关于原告诉称未优先出诊的问题,因《知情同意书》中并未就“优先”进行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医生未立即出诊系违反《知情同意书》内容的行为。最后,××发展的结果,与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支持。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清礼、牛豫、牛蓉川的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13元,由原告牛清礼、牛豫、牛蓉川负担。”牛清礼、牛蓉川、牛豫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被上诉人赔偿6.5万元。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判决不当。1、《同意书》是社区医院的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合同,有确定的内容,其条款属于合同格式条款。社区医院内摆放并向社会提供的印刷品宣传广告资料如《渝中区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属《同意书》的组成部分。其广告要约经患方承诺,医患双方将受其约束。《同意书》内容有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和住所、标的服务时间和数量、服务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和地点方式等。如“走进社区、深入家庭”,“全科医生免费每季度上门为80岁以上老人提供保健服务”,“对家庭内不同人群开展不同的健康管理与指导,并适时地提供门诊、出诊(有偿服务)及向双方转诊等服务和需求指导”,“对老人提供优先服务出诊等”。虽然在违约责任等问题上未确定,但因医院方疏忽大意,涉及重大人身安全损失,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社区医院未优先出诊,及时(适时)出诊救治,是因医院方原因拖延和延误。根据《同意书》服务合同,王秀群有权要求医院方及时出诊服务,医院方有义务优先适时出诊服务。王秀群是8旬失能高龄老人,××时,子女报告医院方出诊救治,并提醒医院方要履约,但医院方无任何及时救治行动。医院方对事关人身安全损害可能出现的情况,本应采取提请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但是医院方没有尽到告之义务。医生出诊也要等到一天一夜后才能到来,与“优先”、“适时”出诊不符。××人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造成重大损失。3、医院方的拖延和延误出诊救治,使王秀群病情被拖恶化,失去生存机会,与医院懒医、怠医有直接因果关系。免费健康医疗管理服务是院方自愿让利,不能因此作为不履行服务,玩忽职守的理由。被上诉人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王秀群与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署的《渝中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知情同意书》以及上诉人主张的应作为《同意书》组成部分的《渝中区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的形式及所载明内容,虽然《知情同意书》存在签字双方,属双��行为,但从《知情同意书》未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知情同意”字面意义,签订《知情同意书》的目的来看,本案所涉健康保健服务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深入社区、走向家庭”的方式,达到“提高居民身体素质,××发生”的目的,核心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诊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具备一般医疗服务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王秀群与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并非一般的医疗服务合同,而更符合医疗公共卫生惠民政策的特征正确。关于上诉人提及的被上诉人未优先出诊的问题,如一审所述,《知情同意书》中并未就“优先”进行明确约定,故不能认定医生未立即出诊系违反《知情同意书》内容的行为。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七星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该中心的行为���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牛清礼、牛蓉川、牛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元,由上诉人牛清礼、牛蓉川、牛豫负担。元,由上诉人牛清礼、牛蓉川、牛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倪洪杰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