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4执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章建炳与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建炳,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章建炳,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越谢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2343-3。法定代表人周永兴,董事长。第三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江西路36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65321-7。法定代表人韩礼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建炳与被执行人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章建炳与第三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权利承受证明书。经审查,章建炳与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及权利承受证明书,章建炳将其享有的对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担保财产的变价所得款在最高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在2016年4月7日的《浙江法制报》第4974期上刊登公告,通知了上虞市物业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事项。本院认为,章建炳与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0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及权利承受证明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第三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超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