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月英与被告马世科、马世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刚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刚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英,马世科,马世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刚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4民初37号原告:张月英。被告:马世科。被告:马世友。原告张月英与被告马世科、马世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延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月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月英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张月英负担。审判员 雷延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蓉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