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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刘艳民与孙艳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德林,胡善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550号原告金德林,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胡善政,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德林与被告胡善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德林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德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