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加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加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5民初75号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书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艾阳春,男,该社职工。被告毛加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加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青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高利斌人民陪审员 吴志儒人民陪审员 杜仲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