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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全奇、王军平等与许崇玲、张南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奇,王军平,许崇玲,张南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375号原告张全奇,男,汉族,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王军平,女,汉族,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崇玲,女,汉族,1978年4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张南飞,男,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奇、王军平诉被告许崇玲、张南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许崇玲、张南飞,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全奇、王军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宏显审判员  刘琳波陪审员  乔卿俊二○二○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