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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杨凤林、杨国成、邹淑清与郭洪宝、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林,杨国成,邹淑清,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民委员会,郭洪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195号原告杨凤林,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杨国成,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邹淑清,1953年3月2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法定代表人郎义,主任。被告郭洪宝,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杨凤林、杨国成、邹淑清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红军村民委员会、郭洪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林、杨国成、邹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守权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赵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纪红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