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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健、朱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黄健,朱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265号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系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黄健。被告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朱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健、朱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滢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