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健、朱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黄健,朱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265号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陈高村。法定代表人王登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东,系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黄健。被告朱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健、朱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健、朱小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如东县沪马福利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滢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