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申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卢飞强奸刑事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冀刑申70号卢新军:你因卢飞犯强奸、强迫卖淫罪一案,对行唐县人民法院(2011)行少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少刑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张媛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矛盾,便让被告人卢亮将张某弄到石家庄当“小姐”。2009年2月4日下午14时左右,张媛、卢亮、李亚(已被劳动教养)三人来到网吧,卢亮、李亚将被害人张某、徐某某强行带离网吧,后张媛离开。二被告人拉二被害人到北市场接上卢飞后李亚离开。后卢亮、卢飞二人将二被害人带到旅馆。被告人卢飞在被害人徐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2月5日下午两点多,卢亮、卢飞通过一个叫小敏子的人,由该人将四人带到石家庄卢书刚开的美容院,将二被害人放到美容院。卢亮、卢飞二人也住在该美容院。2月6日,美容院老板娘让徐某某卖淫一次。后徐某某逃跑并回行唐县公安局报案。2月8日,张某被强迫卖淫一次,后被行唐县公安机关解救。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予以证实,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印证。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被告人采取恐吓手段,将被害人徐某某强奸,后强迫其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原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