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74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甲,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对被告徐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芸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