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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钱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22刑初5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甲,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枞检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钱某甲酒后驾驶皖H233**号三轮汽车行驶至汤沟镇汤白公路河西路段时,与钱某乙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经鉴定,钱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33.4mg/100ml。公诉机关就指控的前述事实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钱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钱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提出已经赔偿了钱某乙的所有损失,并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发票、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晚,被告人钱某甲在家中吃饭饮酒。次日上午9时许,钱某甲驾驶属其所有的皖H233**号三轮汽车行驶至枞阳县汤沟镇汤白公路河西路段时,与钱某乙(男,1949年12月生)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枞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到达现场,发现钱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钱某甲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钱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5年9月8日,枞阳县交警大队对2015年8月16日钱某甲与钱某乙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钱叶信因无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醉酒驾驶等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钱某甲支付了钱某乙的全部医疗费用。2015年9月23日,经枞阳县汤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钱某甲支付钱某乙后续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一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资格证明,医疗费发票、调解协议书、收条,证人钱某乙、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所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4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金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