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30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0民初13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已自行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