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廖彩发与林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彩发,林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07号原告廖彩发,居民。被告林珑,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第41-42栋二层写字楼。负责人陈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普伟,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彩发诉被告林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彩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廖彩发负担。审判员 姜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五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