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14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