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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143号原告:王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