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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留裕与阙衍江、吴天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留裕,阙衍江,吴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留裕,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被执行人阙衍江,男,汉族,经商,住永定区。被执行人吴天忠(曾用名曾永富),男,汉族,经商,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李留裕与被执行阙衍江、吴天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阙衍江、吴天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阙衍江、吴天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除发现被执行阙衍江、吴天忠有车辆已查封暂不宜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标的434454.5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6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