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童玲与谢林春、无锡市芯洲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玲,谢林春,无锡市芯洲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922号原告童玲。委托代理人刘明星(受童玲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受童玲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春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林春。被告无锡市芯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玲诉被告谢林春、无锡市芯洲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玲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童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平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美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