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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西华县人民法院与尹红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人民法院,尹红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赞华,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尹红才。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诉被执行人关五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经业务庭移交执行,要求被告尹红才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尹红才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许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