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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诉新科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新科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15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张建宁,该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科动漫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穆晓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贯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与被告新科动漫产业有限公司、宁夏商建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已赔偿其损失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