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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5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陈大贵、邵成容与王安明、唐成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贵,邵成容,唐成均,王安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092号原告陈大贵,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邵成容,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唐成均,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被告王安明,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贵、邵成容诉被告唐成均、王安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大贵、邵成容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大贵、邵成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贵、邵成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大贵、邵成容负担。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芸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