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马文花与茄建军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花,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马文花,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住西吉县,农民。被执行人茄建军,男,1982年9月1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申请执行人马文花与被执行人茄建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已就(2015)原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调解书提出了执行申请,本院以(2016)宁0402执322号执行案件于当日已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26日再次就同一调解书申请执行属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人就已经申请执行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再次申请执行,已构成了重复申请立案,故对其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马文花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富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