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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傲峰投资有限公司、蔡虎生与钟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傲峰投资有限公司,蔡虎生,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傲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72号-280号综合用房2楼,组织机构代码:588954568。申请执行人蔡虎生,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钟伟,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7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钟伟至今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伟银行存款36561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6561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