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郭肖莲与徐思忠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恢字第11号申清人:郭肖莲被申请人:徐思忠申请人郭肖莲诉被申请人徐思忠刑事附带民事一案,申请人郭肖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武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徐思忠赔偿给原告人郭肖莲经济损失15235.5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思忠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家庭困难,向本院申请领取了司法救助款15000元整,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武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郭肖莲的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重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