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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建龙与胡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龙,胡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457号原告刘建龙,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胡洋洋,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龙与被告胡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龙于2016年4月13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刘建龙负担。审 判 员 宁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