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美义与王建设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义,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129号申请人王美义,农民。被申请人王建设,农民。申请人王美义因被申请人王建设向其借款16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建设转移财产,申请人王美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建设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王美义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美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建设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紫金花园18-1-302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