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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3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肖勇、王雪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肖勇,王雪梅,王茂军,张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3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负责人卞俊峰,行长。委托代理人丁辉,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潘世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勇。被执行人王雪梅。被执行人王茂军。被执行人张华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肖勇、王雪梅、王茂军、张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肖勇、王雪梅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本息539832元及2014年2月22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9.1840%计算),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8月31日前全部还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对被执行人王茂军、张华萍提供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被执行人肖勇、王雪梅承担,被执行人王茂军、张华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茂军所有的房产抵押于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对该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由于农贸市场B号楼被分割为多份产权,且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导致抵押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就本案也正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本案有抵押房产,但抵押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西平执行员  王 亮执行员  宋世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