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彭丽文与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7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x文,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文,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代理人程俊鸽,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谭霖高。委托代理人罗其通,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肖良茂,行长。委托代理人孙莹、郭欣,系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彭x文与上诉人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彭x文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x文、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x文、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9740元,由上诉人彭x文负担26780元,上诉人广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96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为群审 判 员 郑怀勇代理审判员 柳玮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