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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民辖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蔡晓林 、许清源、吴娜娜、许友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蔡晓林,许清源,吴娜娜,许友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辖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0780-9。法定代表人许清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晓林,男,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许清源,男,汉族,1958年6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吴娜娜,女,汉族,1958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许友任,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4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称其工商登记为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及唯一股东系香港(清源)贸易国际公司,本案具备涉外因素,应当由本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借据中明确约定纠纷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因借据中载明签订地为福建省石狮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虽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但仍为中国企业,本案并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其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燕 来自: